姚中秋:美国的绅士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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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绅士与宪政
《论美国的民主》导读
© 主讲:姚中秋
早上好!昨天我们讨论了经济学、法律、宪政及其与传统之间关系的若干问题。我在讨论这些问题过程中反复提到一点,我们怎么认识西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们怎么认识中国,或者换一句话说,我们是不是正确地认识了西方,决定着我们能不能正确地评估中国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
在我们生活的时代中,我们给自己施加的任务是实现所谓的现代化,或者用一个政治学的词汇来说,是在中国建立现代国家。在过去一百多年里,中国人都在做这样的工作。我们站在现在,回望这一百多年,应该说,起码在中国大陆,经历的挫折显然比成功多得多,以至于现在我们还不得不把这个事业当成自己的工作和任务来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些挫折?坦率地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正确地认识西方。
我们要想建立现代国家,当然要去看西方国家是什么样的,因为它们已经是现代国家了。教科书中讲我们的近代史(你们把它称为近代史,我则把它称为现代史)的开端,是“中国人睁开眼睛看世界”,所以,“看世界”对中国的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是一个开端。过去大概一百五十年里,中国人都在看世界——大概这几年开始,世界也开始看中国了。我们看世界,究竟看到了什么样的一个世界?当然,这个“看世界”是指看西方,而不是去看非洲、菲律宾。我们看欧洲、美国,后来看日本,其实都是想看清楚,它们的现代国家是什么样子的,现代国家是怎么组成的,它的基本制度是什么,支持它的制度是什么,人民的心智是怎么样的。大家都在看,我觉得过去一百年的先贤,在很多时候,看的有点儿偏差,这个偏差的形成大概跟他们的认知范式有关系。他们在西方的大学里接受的教育,大部分都是西方国家在完成现代国家的构造之后为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而提出的方案,也就是说,他们其实接受的是一些后现代的理论。比如我昨天举的例子,胡适先生跟随杜威先生学习民主,大体上学的是后现代的民主,而不是民主本身。不是作为现代国家构造要素的那个民主制度本身,是给生了病的民主治病的药方。现在学界讨论很多的所谓“协商民主”,也是西方在这个意义上的一个理论。我们看到了一个后现代的西方,已经完成了从前现代到现代转型后的西方,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是十九世纪后期到二十世纪的西方。而实际上,我们面临的任务是欧洲人在十七世纪、十八世纪面临的任务,也就是建立一个现代国家。这样一个落差,或者说是时间上的错位,使得我们构建现代国家时所使用的西方的工具太先进了,与我们的任务不匹配。我们这时候需要的是锤子、榔头,是强有力的工具,而现在我们拿了牙医使用的很精致的袖珍型的工具,那当然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
因此,如果我们想完成建立现代国家的工作,那么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需有非常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基于这个意识,对我们所能接触的西方的理论工具做一个非常审慎的选择。也就是说,我们要面向自己的问题,从西方理论的仓库中挑选对我们有用的那些工具。西方的历史太漫长了,西方的文化、学术、思想的资源也是异常丰富,我们解决中国问题,究竟需要什么?当然,需要跟你的目标有关系:“我要干什么?”如果我要去西方学界做一般的学术研究,那当然需要研究西方最时髦、最时兴的理论。如果我想要了解西方的由来,当然要去研究西方的古典。假定你要承担在中国构建现代国家这样一个理论构思的工作,我的建议是,要去特别关注“现代早期”,或者说是西方现代国家构建期中那些伟大人物的思考。我的朋友高全喜教授称之为“早期现代”。如果我们要去完成过去一百年都没有完成的构建现代国家的工作,那就需要回到美国的立宪党人时期,进入到法国大革命的脉络中去,在这个脉络中思考怎样解决“五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中国难题。
阅读建议
今天,我准备和大家讨论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当然,这本书的内容太丰富了,我只把我所注意到的一些点、一些问题向大家提出来,我也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第一,大家都是高中生或是本科低年级学生,你们的学术事业刚刚开始,也许还没有开始,我给大家一个建议,在本科期间一定要精读几本经典,不管你学习的是什么专业。假定你学的是经济学专业,建议你花一年时间读《道德情操论》,花另外一年时间读《国富论》。一字一句地读,去思考它每一句话究竟要说什么,把一字一句拼凑成一个章节,然后思考每个章节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你学的是政治学专业,要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论美国的民主》、《联邦党人文集》。刚才讲到美国制宪者,除了《联邦党人文集》,还应当有《反联邦党人文集》,它们应该对照着读。你会发现,他们围绕着建立一个伟大的政体进行了伟大的思考。他们把这看做一个理性的事业,通过反复的辩难,通过援引各种理论、历史的经验,通过观察和思考美国的民情、国情,综合所有这些因素设计美国的政体。所以,《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都是应该阅读的。如果你学习的是伦理学,那要去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
你们进了大学之后,会突然觉得世界很丰富,有各种各样的书、各种各样的思想,还有各种各样的人,一下子扑面而来。我读大学时也是一样,各种书都在读,尤其是读了很多没用的文学。当然,文学对人生的成长是有用的,但对学术来说是绕了一个弯的。你有没有勇气和技巧去把本专业的几本经典非常仔细地阅读完,是决定你以后能不能成为一个杰出的学者(假定你想要成为一名学者)的第一个前提。当然,即使你不做学者,以后到企业或政府机关工作,一本经典也要比一百本教科书、参考书,还有像美国学院的教授所生产出来的专著的效用大得多。
为什么要读经典?因为经典告诉你,这门学科的范式是什么,核心问题是什么,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这是经典的真正用途。实际上你们的老师们也是要依赖经典的。如果你自己仔细阅读经典,基本上就可以和你的老师进行对话。这是我给大家的第一个建议。
第二,通过阅读《论美国的民主》,希望大家以一种复杂的眼光看待民主。不知道你们敬爱的刘瑜老师是怎么跟你们讲的,我与她有过交流,她的基本看法是,自由与民主都是很简单的事情。对这种观点,我当面就以非常激烈的语言反驳过她。就像前面所讲,中国建立现代国家的事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事业。事实上,建立宪政制度是人类所能从事的事务中最复杂的。人类的大部分时间是生活在非宪政的状态中的,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一个共同体要真正过上宪政的生活,要建立起稳定的宪政制度,需要非常多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共同体所有要素恰到好处地组合到一起。这个要求太苛刻了,人类历史上的大多数共同体在大多数时间都不能达到这个条件,所以不能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宪政制度。即使偶尔因为某种原因比如说外部因素建立起宪政制度,很快也会退化,自我崩溃。也就是说,宪政制度是非常脆弱的。虽然人类都热爱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但要把这个本性发挥出来,且保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需要非常多的条件。所以,建立宪政制度其实是对人之作为人的能力的一个根本考验。
也因此,我给大家的建议是,一定要以复杂的视野看待宪政制度,看待自由的事业。只有这样,你才能努力地去发现建立宪政制度究竟需要什么条件。首先从理论上来思考,然后才有可能在现实中抓住每一个机会,在每一个可能的领域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这些工作看起来可能与宪政、自由离得相当遥远,但实际上对于一个宪政制度而言,它可能会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不过中间的因果链条比较长。面对这样一个比较长的因果链条,有的人可能会选择不去管它,只管原因本身。我则愿意追究原因的原因。人类所组成的这个世界跟物理世界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它是一个“复杂现象”。哈耶克在他晚年所进行的一般性社会科学理论中反复指出,不管是经济活动还是政治活动,由人所组成的现象都是复杂现象,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物理世界。那么,我们就应当用复杂的心态去对待它。
托克维尔的问题意识
接下来我们讨论《论美国的民主》,我主要围绕目录和前言来讲。
看任何一本书,我们要提一个问题:作者想解决什么问题?他的意图是什么?尤其是对经典而言,这个问题十分重要。现在很多学者写书,目的经常是,这是一个课题,我必须写一本书。其实在英文书中,百分之九十五也都是这种性质的书。因为要评职称了,所以必须写一本书。至于经典,却一定是在解决对于人类生存而言至关重要的问题,并且找到了道,所以它才会是经典。那么,拿到《论美国的民主》,我们首先要问:托克维尔想解决什么问题?写这本书的宗旨是什么?
在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如果大家对关于自由的各种理论,不管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伦理学,甚至历史学感兴趣的话,给大家推荐一个网站libertyfund.org,你能想到的所有与自由有关的各个学科的经典,在这个网站上都有,而且都是免费下载使用的。有些书有多个版本,比如说《论美国的民主》,刚有一个非常新的版本,是2010年出版的,这个版本是学术版,有非常详尽的注释,而且把托克维尔在书信中相关的论述都作为注释插入文本中。
《论美国的民主》中文版选用了第十二版序。(这里所用的中译本是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上下两卷。)十二版序的第一页有两句话能够体现托克维尔写这本书的基本出发点。首先他认为,“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下面又有一句,“曾被君主政体的法国视为奇闻的美国各项创制,应该成为共和政体的法国的学习对象”。这就是他的两个宗旨。
第一句话表明,他认为,民主制度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所以,一个研究社会科学的人首先要弄清楚民主制度究竟是怎么运转的,为什么它具有必然性。托克维尔是借助美国(当时是最经典的民主国家)经验阐明民主制度的基本原理,并论证民主为什么是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
第二句话表明,美国的制度要成为法国学习的对象。也就是说,托克维尔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学习,这本书就是他学习美国民主制度的一个心得,是他做的一个读书笔记。
从这里马上能看出这本书与中国的高度相关性。什么相关性?法都在学习先进国家。就全世界的现代化历程而言,法国也是一个后发国家。相比于英美,法国是后进国家。然而,现代中国人用于构建现代国家的理论资源,大部分来自于法国和德国,这实在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因为,法国本身也是一个学习者。我们没有去找师父去学,却找徒弟去学习了,而师父本来就在那里。这是百年历史中让人最为遗憾的事情。
从托克维尔的角度看,当时的法国面临很大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法国的革命来回地反复,这本书写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法国的民主政体、宪政政体始终不能稳固地建立起来。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目的,托克维尔到美国进行考察,他在书中特别关注美国宪政制度成功的地方究竟在哪里,它跟法国不同的地方在哪里。书中有一个很明显的框架,就是美法之对比。大家在读美法对比的时候,不妨再加入一个中国的维度,即美、法、中的对比。首先请仔细地思考,托克维尔在如何进行比较?比较的方法是什么?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法进行中国和美国的比较,中国和法国的比较。这样反复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把这三个事物的边界不断地清晰化,进而理解民主内在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如何在中国建立完善民主制度。这是阅读这本书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方法论维度。
托克维尔还给自己提出了一个更伟大的任务,而这个任务是中国学者也需要承担的。第8页有一句话,“一个全新的社会,要有一门新的政治科学”,这是托克维尔非常伟大的抱负,而这个抱负基本上实现了。那么,他是怎样实现这个抱负的?我相信,他并不完全依赖于他对美国民主政体的考察,而是他把法国的事实与美国的事实进行比较,然后站在法国的脉络中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这种方法深化了对美国民主制度的理解。也就是说,在一个事物中去认识这个事物本身,会出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不一定能够把事物本身认识得非常清楚。托克维尔作为一个法国人,他对民主制度在法国的失败有刻骨的经验,所以,他考察美国民主制度时特别注意一些很微妙的地方,而这些微妙的地方,也许是美国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这样的视野对于托克维尔最终完成关于民主的新的政治科学的构建,构成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
回过头来说我们中国,作为一个中国的学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享有某种理论上的“后发优势”的: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人的理论,也看到了美国人的经验。我们还有一个美国不具备的资源,那就是中国失败的教训。假定我们能够把这三个因素组合到一起,从理论上讲,我们应该对民主的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
这是我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只不过,以前都是在经济学语境中讨论这个问题,当时讨论的是关于市场经济之理论。中国的市场现在所处的状态,作为一个相互伤害的体系而存在的市场,应该让我们能对西方关于市场的既有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借此深入到可能西方人都没有触及的某个层面,思考市场的建立和运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我们在当代中国看到的情形是,形式上都具备了市场运转所需要的要素,比如私人产权、个人可以平等自由地流动、开放的环境,像全球化、国际化的市场、自由贸易,等等。这些条件在形式上中国都具备了,但我们并没有得到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没有得到一个真正的市场制度。为什么?这个事实应该引导我们思考市场的一些更基本的问题,也就是这些要素之外、但对于市场建立和运转至关重要的一些条件,而这些条件在中国可能不具备或是不完全具备。
比如,我们可能要更深切地去思考道德对市场的根本作用。因为,在一般的国家里,道德伦理体系大体是正常的,没有很多圣人,也没有很多小人。而在中国,情况则完全不同,当然没有圣人,基本上也没有君子,都是小人。这时候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市场有没有可能建立并正常运转?斯密不一定能提出这个问题。斯密最初写《道德情操论》的时候,其实是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因为,当时英国社会普遍积极向上的精神让他对人性是比较乐观的。不过到了晚年修订《道德情操论》的时候,他看到了金钱使人堕落的倾向,他开始有点儿悲观,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了一些修正。但是,斯密在英国所看到的情形,要比中国当下好太多太多了。中国目前的道德真空状况也确实造成了市场的极度扭曲。这一现象其实是有助于我们进行理论思考的,对市场和宪政来说都是一样的。
现实的不幸通常都是思想家的幸运。一般都是国家处在悲惨状态下的时候会出思想家,这一点说起来有点残酷。我觉得最糟糕、最残酷的事情是,我们已经处在悲惨的状态,却没有出思想家,白白浪费了机会,下一次又犯同样的错误。
民主制的构成
托克维尔基于法国的经验对一般的民主理论作了非常深入的思考,下面来看他思考的一些主要结论,或者说是我自己比较偏爱的几个结论。
这本书上卷的理论意义比下卷要大一些,尤其是对于政治科学而言。下卷基本上是在讨论民主制度会对民情产生怎样的影响;上卷则是在讨论民主制度的运转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或者更完整地说,首先,民主制度是怎么运转的,其次,它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上卷第一部分第二章讨论“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未来的重大影响”。这里顺便说一句闲话,我们经常讲美国人没有传统,没有悠久的文化。人们这么说的时候,通常是在用民族国家的理论来界定文化。这是一个错误。美国的文化很悠久,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英国人,他们建立现代国家的时候就认为自己是英国人。他们谈论英国的制度的时候就认为那是自己的传统。他们当时所使用的法律,包括一些政体方案,都是从英国延续而来的。美国的制度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理解为英国制度的共和翻版,两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一个是君主制一个是共和制,但两者的精神和实质是完全一致的。
接下来看托克维尔对民主制度的论述,民主制度是怎么构成的。大家都知道,民主制度有一个根本原则,或者说是第一原则,就是“人民主权”。然而,恰恰是在“人民主权”这个问题上引出了很多歧义。“人民主权”在中国被理解为“人民当家做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只不过这听起来比较俗气。那么,人民怎么当家做主呢?这时候就出现了分歧。
一种看法认为,由人民决定每件事情。这是卢梭的看法,也即直接民主。其实,人民主权是一个政治神学原则,卢梭从这么一个政治神学原则直接推导出了一个政体设计方案。这中间的跨越是非常大的。刚才我也特别讲到,一个政体一定要有一个神话,没有神话的政体也许可以建立起来,但绝不可能维持下去。任何一个政体,不管是民主政体、君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都需要神话,只不过神有所不同而已。那么,民主政体的神是什么?就是人民。人民实际上是想象的存在物,你说不出人民在哪里。它不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它是一个超验性存在,所以,人民主权实际上是现代民主政体的一个神话。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任何一个政体都需要一个神话,但一个政体如果由神话直接推导政体设计方案,那一定会出大问题。比如,君主政体需要一个神灵,比如古代中国有天道信仰。没有这个信仰,君主政体就无法维系。但是,假设这个政体的第一个构造原则是,王可以成为天,那么,这个政体肯定要崩溃。假定“天”是政体的最终保障,那一定会有一个宪法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自己是“天”。也就是说,神一定高居于所有人之上,因为这样,他才是神。以后有机会,我愿意跟大家讨论《尚书·尧典》。在中国,真正有效的政治秩序的建立是以“绝地天通”为前提的,把地和天隔绝开来,也就是说,人不能宣称自己是神。这时候,政治秩序才可以建立起来。只要有人宣称自己可以是神,政治秩序肯定是不能维持的,因为,这个成神的人当然会胡作非为。
“人民主权”原则同样面临这样的约束。人民是神,所以,人民不能在现实的政治场域中活动,一定要把它作为神供奉起来。神如果行走于人间,他就一定是堕落的,因为他此时无非就是具有欲望、偏见的人而已。“人民”这个神是不能在人间像一个人那样活动的。
托克维尔揭示了一个核心命题,这也是《联邦党人文集》论述的核心命题:唯一可能的民主是代议制民主,任何其他的民主都是不可能的。
谈到代议,马上就会涉及一个问题:谁来代议?代议士如何产生?代议士如何组织起来,才不至于冒犯人民?这是托克维尔紧接着讨论的问
题,这个问题也是联邦党人讨论的主题。托克维尔在后面几章都是讨论美国的政体——宪政政体。我建议大家,当你谈论理想政体、理想社会秩序的时候,最好不要用“民主”这个词,而用“宪政”这个词。当然,这是我的偏好,但我也能讲出一些理由来。因为,“民主”的意义太狭窄了,你的理想事实上包含了很多超出民主的制度,比如法治。民主与法治是两回事,两者可能会发生冲突,单纯用“民主”这个词就不能包括法治。所以,我建议大家用“宪政”这个词。
我建议大家用“宪政”一词,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我们所向往的那个真正理想的社会的基础,既不是民主,也不是法治,而是社会自治。托克维尔就是这么论述的。当他在讨论美国宪政政体的时候,他首先讨论新英格兰的乡镇township,市镇。为什么从这个地方开始?这是托克维尔非常敏感也非常伟大的地方。我们在思考宪政民主问题时,总是在全国性的、国家的层面来讨论,中国过去一百年在这方面也花费了很大精力。当然这很重要,但这只是宪政政体的上层结构。而一个宪政秩序真正有效运转,是需要一个稳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在基层自治。
谈到自治,需要强调一点,自治跟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很大,因为自治完全可以是不民主的。当然,不民主不一定意味着反民主,它可以不采取投票的方式来议事的决策机制。假定一个市镇中只有几百人,很多事情是不需要投票的,通过协商、互相串门就能把问题解决了。自治的灵活性是非常高的,它可以采取多种治理模式。
基于这一点,我对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很大的保留的。政权允许村民自治,这当然值得赞赏。但是,“村民民主自治”这个概念就是自相矛盾的。“自治”是什么含义?自治首要的含义就是,村民可以自己选择自己喜欢的治理模式,可以选择民主制度,也可以不选择民主制度。在中国的乡村社会本来就存在自治。在很多地方,家族自治实际上能够给乡村社会提供秩序、提供公共品。现在强行让村民通过投票再选举一套治理的人员,比如村委会,实际上会导致乡村秩序的混乱。这时候会出现权威之间的分立、分裂甚至对立,所以,它经常会影响公共品的供应,而不是改善地方的治理。最糟糕的一面是,它可能会给某些本来缺乏自然形成的权威的人提供获取权力的机会。比如,一个人人品不怎么样,但是他在上面认识什么人,或是操纵黑社会,他就能通过操纵选票当选。如果是在一个不民主的状态下,他们反而没有这样的机会。如果我们要有一个真正的村民自治,第一条就应该让村民自己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治理模式,这才是真正的自治。
总之,我们在设计一个宪政制度框架时,首先要从下面开始思考,自下而上地思考秩序怎么构成。然后,托克维尔从市镇往上讨论,到了县、州、联邦。关于分权,大家都比较清楚,三权分立。我想补充一点,稍微专业一点儿地说,不应该简单地说“三权分立”,而应当说“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两种说法的区别非常大,《联邦党人文集》有三篇是专门论述这个问题的。因为孟德斯鸠总结的英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把三种权力分配到三个部门,让他们分别行使。如果按照这个模式,政府肯定是要解体的。所以,麦迪逊专门辨析,孟德斯鸠本来不是这个意思,他还在讲制衡,制约与平衡。这才是美国宪政制度真正的精髓所在。
谈到这一点,托克维尔马上就讲到了司法审查制度。只有在一个制衡的设计方案中,才可能有司法审查。这里就涉及刚刚所讲的民主与法治会产生矛盾的地方。这确实是美国当代的政治哲学、法律哲学讨论了几十年的热门话题,即“多数的悖论”,意思是说,人民的多数通过的法律,一个不经过民选的法官有什么资格判定它无效?最高法院法官不是经过民选产生的,而是总统委任的,他们有什么权威、有什么正当性来宣告两个国会的多数,包括总统这个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共同通过的法案无效?这实际上涉及政治哲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人民的意志和普遍的正当性之间的冲突,或者说多数人的意志(这时候不能说是人民的意志)与理性的冲突。
一个有效的治理秩序一定要基于多数人的愿望来做决策,这是毫无疑问的,总不能基于少数人的愿望来做决策。但是,没有任何东西能保证多数人所做的决策是正确的。我们要给民主施加一个约束,这个约束就是司法审查。其实,司法审查并不是用法律来限制民主或限制多数的意志,它其实是用正当性来进行限制的,只不过因为法官有各种各样的优势,他们有更便利的条件能够探知这个正当性。比起其他社会群体,他们更能够逼近、探究正当性,所以,能够拿出最接近于正当性的一个论说。
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解,一个政体总有一个追求永恒的野心,要追求不朽,就得顺服于正当性,正当性本身才最接近于神,或者说,它就是神。这个神是什么?如果在一个民主政体下,它就是人民。而我们看《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汉密尔顿在讨论司法审查的时候,他的论述就是这样的。因为,多数并不能代表人民,多数不是人民,多数只是多数自己。司法审查实际上引入几个机构共同的、相互的审查,以期最逼近于人民的意愿。我翻译过一本书《最小危险部门》,它提出一个论证,说司法审查中的法官实际上是把共同体永恒而普遍的价值抽象出来,用它来审查多数基于眼前利益而制定出来的法律。那么,所谓司法审查就是把一个长远的考虑引入到短期的政治决策过程中,这是一个时间维度、时间视野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冯克利先生,他讨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时间意识在政治中的作用。当然,这与巴斯夏所说“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的命题是有关系的。一个政治决策是基于当下的利益、当下的需要作出的,还是基于当下考虑、同时也考虑到长远的后果而作出的,区别会很大。在一个宪政政体中,在民主决策之外再引入一个司法审查,实际上是要把当下的考虑和长远的考虑结合在一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要用长远的考虑控制当下的考虑。也就是说,要把当下的决策纳入到时间之流中去,让每一个决策都能够服务于长远的目标。
而这是当代中国十分匮乏的。当代中国政治的决策机制中,没有任何一个维度,没有任何一个制度设计,能够把长远的考虑引入决策过程中。所有决策都是短期的,这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种种混乱在政治结构上的根源。
上面是对美国政体的一个分析,归结起来,主要是两点:一个是基层的治理;第二点,我强调了司法审查的重要性。
上卷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很多内容,其中尤其讨论到了多数暴政。这是托克维尔讲得非常多、同时也是被后世引用最多的一个观点。但我很少谈论“多数的暴政”,而在我看来,当代中国的很多学者喜欢谈论这一点,实在有点儿矫情。在中国脉络中,我觉得这是一个虚幻的问题。事实上,托克维尔所讲的多数的暴政,也只是在预言一种危险。他并没有认为,美国就已经存在多数的暴政。因为,他下面马上就讨论了,美国人是怎么有效地预防了多数的暴政。
在这里,托克维尔讲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观点,那就是,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这里我想给大家提供一个托克维尔的政治学分析范式。托克维尔谈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集权。在中国有一种集权太多了,而另一种集权根本就没有,这才是我们痛苦的根源。我们痛苦固然是因为一种集权太多了,但同时也是因为另外一种集权基本上没有。托克维尔分析的两种集权之第一种是行政集权。这种集权很容易理解,中国多的就是行政集权。另外一种集权是政府集权,其实应该翻译成“治理的集权”,这个集权对于一个有效的宪政民主制度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种集权的政府是没有办法运作的。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法律的有效执行。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只要想保证大范围的合作和交易,就一定要建立一个全国性法院系统,这也是美国政体的精髓所在。美国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就是全国性法院,这个法院只受理跨州的涉及联邦的纠纷。回头来看中国的法院系统,中国其实是没有全国性法院的,而只有地方法院。从名义上说,所有法院都属于人民法院系统,但实际上,它们都高度地方化了。最高法院在理论上、一般来说不是一个一审法庭(当然有些案子也可能是一审法庭),也不是一个终审的法庭,因为绝大多数案子都不可能到达最高法院。我们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子到市法院就终审了,连省法院都进不了。结果,中国没有统一的司法,国家的司法是高度地方化的。这也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法律,因为,没有有效执行法律的司法,也就没有有效的法律。当司法高度地方化的时候,法律也必然高度地方化。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红头文件比法律条文效力更高,因为,红头文件是地方政府颁布的,而法律是遥远的北京颁布的,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就是中国的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出现问题的最大原因。比如行政诉讼,涉及地方政府的诉讼,理论上说你很难找到正义,因为法院高度地方化。中国社会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政体设计在两个方面同时存在问题:一方面是行政太集权,另一方面是政治太分权,或者说,在一些必要的应当集权的领域里太分权了而没有集权。
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政治科学是非常复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分权、集权的价值判断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我们需要对每一个事物内在的性质进行思考,然后理性地构想方案。比如,政体设计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不要联邦制?我反对在中国建立联邦制,即使我们以后有机会建立一个宪政制度,我也是反对建立联邦制的。很简单,所有的联邦都是从邦联合而成的,你不能把一个完整的国家拆散了变成邦。
由此例证我觉得,我们思考政治问题时,要依据最基本的原理,面对现实,进行个别化的思考。当然在思考过程中,跨国的对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什么样的制度在什么样的环境中是比较恰当的,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可以有效地运转,这有助于我们在自身的文化、政治脉络中设计出能够有效运转的制度。
托克维尔在讨论怎么样控制、防范多数暴政的时候,还讲到了一点:法律家(lawyer,中文经常翻译成法学家,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作为贵族发挥控制多数的作用。在这里我还是想说一句,民主究竟怎么治理?托克维尔本身是一个贵族,所以他对贵族治理是有一些情结的。在美国,汉密尔顿也是有贵族情结的,他甚至要建立一个王权制的国家。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考虑?这背后其实有非常深刻的思考。
简单地说,民主同样是精英政治。“代议民主”这个词就包含了这个含义,代议民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精英决策的制度,因为我们选出的代表一定期望他是精英,而不会期望他是一个跟你一样的人,你肯定希望你投票选出的是比你优秀的人,比你有更丰富的知识、更广阔的见识、更敏锐的观察力、更坚强的意志,还有演讲能力、说服人的能力,以及对于政治的理解力。这些能力都不是一般民众所能具有的,而这些品德、素质对政治的代议过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一点,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这个区别跟人数没有关系,而是代议民主在民主中引入了理性的因素,还引入了德性的因素,这是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在性质上的区别,而并不是一个选出代表议事,另一个自己直接议事这样简单的区别。实际上,当你选出代表来议事的时候,就把理性的因素和德性的因素同时引入到政治决策过程中,这一点才是代议民主真正的优越性所在。
代议民主需要有代议士,需要有各种各样的品德、素质,那么,有品德有素质的人从哪里来?当然是在社会中,就在我们民众中间,而他们在民众中间大概就是领袖。为了讨论这个问题,我受别人的启发,发明了两个词:一个是“自然代表”,一个是“选举性代表”。所谓自然代表,某种意义上就是伯克所讲的自然贵族,也就是英美政治中的绅士,以及我们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君子。这时候民主就变得很有意思,你仔细观察英国、美国社会的治理会发现,其实这个社会的要害并不在于民主不民主,而在于绅士群体的存在本身。当一个社会不是民主社会,普选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英国就是一个宪政的国家。普选事实上是很晚才出现的。这个历史说明了什么?这段历史说明,普选没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绅士或君子本身。
当然我们做理论分析的时候会这样讲,普选就是一个政治神话,因为它要满足人们对于参与的期待,而这样一个期待是民主政体稳定最根本的保证。希望是政治秩序稳定的一个保证。如果剥夺了这种希望,人们就会进行破坏,或者是保持疏远的姿态。但是,只有普选,而没有绅士,普选就没有实质性意义。民主的运转,或是宪政的治理秩序,核心是有没有一个绅士群体,这个绅士群体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他们是怎样行使他们的权威的。这才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选举性代表一定要出自这些自然代表之中,只有从自然代表中选举出正式代表,社会才能与政府之间建立起有机的关联。这些绅士和人民共享同样的信仰、道德,共享同样的希望,有同样的诉求,对生活、对生命、对神有共同的想法,从这样的自然代表中产生的选举性代表不会变成人民的绝对统治者,而是普通民众的一次向上提升。这样的代表不是革命者,而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就回到了昨天的一个论题:宪政并不是要改变生活本身,只不过是让生活的公共部分更加趋向于理性化。这个论题你们听起来可能缺乏些背景,我们对比一下,革命期间的法国议会与英国议会的区别就在这里。法国议会选举出的是什么样的人?用我们现在的话说,是选出了一批公共知识分子、文学青年、诗人,他们不是原来这个社会中的自然代表。他们进入议会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改造社会本身。他们的敌人是社会,而不仅是暴政。在中国也出现过这种情况,民国初年的政治混乱就是因为有一批新贵,就是原来的革命党人,他们不是从原来社会的脉络中自然提升出来的,而是空降而来的,他们的观念、思考问题的方式和普通民众是不同的,所以他们鄙视民众。这样的代表不足以支撑宪政秩序,相反,他们倒有可能带来所谓多数的暴政。当然这个时候,多数是伪装的多数,因为他是把多数当成敌人的。
因此,政治是非常复杂的,选举本身也很复杂,如何通过选举制度的设计使得公共知识分子不容易当选,而让真正的绅士能够当选,对于政体设计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选举制度要让主流人群当选,而不能让边缘人群当选,否则,民主就会走向少数人的暴政。现代中国的历史已经为托克维尔的这个命题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本文选自《美德·君子·风俗》,姚中秋/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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